我国为什么要严控建设用地规模?

2022-08-02

我国为什么要严控建设用地规模?来看看自然资源部《关于取消对城市人均建设用地不合理限制的建议》的答复,相信会有不少启发。


答复中提到:


  • 在资源环境紧约束下,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之后国际形势变化,我国更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限制占用生态空间、农业空间,无法像人少地多的欧美发达国家采用低密度、长距离、机动化的城镇扩张模式,势必需要对人均城市建设用地作出偏紧的控制


  • 建设用地的增长方式,会直接改变人的生产生活方式。有研究表明,对于我们这样的人口大国,放松人均建设用地的偏紧控制,将导致建设用地扩张,增加二氧化碳排放数量,不利于我国兑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国际承诺。


  • 表明对土地的管控与房价上涨并无直接关系



建议答复全文如下: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785号建议的答复


蔡继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对城市人均建设用地不合理限制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推进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所涉及工作的相关背景情况


  我国人口众多、自然地理格局差异巨大,人均水资源、人均耕地资源面积都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土地利用开发强度总体较低是自然地理格局决定的,难以简单与世界其他国家进行横向比较。未来看,扣除不可利用的雪山戈壁荒滩沙漠,在保留维护生态安全、粮食安全的基本空间后,适宜大规模开发建设的空间已极为有限。在资源环境紧约束下,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之后国际形势变化,我国更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限制占用生态空间、农业空间,无法像人少地多的欧美发达国家采用低密度、长距离、机动化的城镇扩张模式,势必需要对人均城市建设用地作出偏紧的控制。


  为落实国家对新时期城市发展应“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的要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进一步调整优化了“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定义与控制标准。一方面,基于“以人为本”思想理念,提出“城市建设用地”应突出反映城市生产、生活的基本职能需求,与城市常住居民相关性不大的功能用地将不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的统计平衡,增强了各地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水平统计的可比性。另一方面,在继续沿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对“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因子的基础上,引入“人口规模”“气候区划”因素进一步细化该指标,为各地区选择既合乎气候条件、满足日照的健康要求,又顺应城市发展一般规律的用地标准提供技术依据。


  同时,建设用地的增长方式,会直接改变人的生产生活方式。有研究表明,对于我们这样的人口大国,放松人均建设用地的偏紧控制,将导致建设用地扩张,增加二氧化碳排放数量,不利于我国兑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国际承诺因此,选择紧凑、集约的绿色低碳城镇化发展道路,也是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担当。并且,我国对人均建设用地进行严格控制并未遏制城镇化发展,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水平已达64%。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显示,近10年来我国城镇建设用地快速扩张,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出现较大幅度增加,特别是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城镇建设用地扩张速度明显加快。


  鉴于建设用地的控制不与户籍制度和城镇级别挂钩,因此户籍城镇化率偏低和城镇级别较低并没有直接关系,并且城市房价上涨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除因住宅用地供应外,还与分配方式、信贷政策、保障房建设等等相关。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显示,我国人均住宅用地面积已超过40平方米,在国际上已处于较高的水平,这表明对土地的管控与房价上涨并无直接关系


二、已开展的相关工作


  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了土地要素领域的改革方向和具体举措,为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明确了方向和原则,体现了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为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近年来,我部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等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改革完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


  土地利用计划是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手段,是国土空间规划有序实施的重要保障,也是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实践表明,适应特殊的资源国情,土地计划在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我部改革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印发通知要求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既算“增量”账,更算“存量”账,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推动全面高质量发展。对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用地批准时配置计划指标,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以当年处置存量土地规模作为核定计划指标的依据,加大存量盘活力度。通过这一改革,增量安排更精准、更有效,同时深化“增存挂钩”机制,推动了全面高质量发展。


(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要优化提升超大特大城市中心城区功能,统筹兼顾经济、生活、生态、安全等多元需要,转变超大特大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加强超大特大城市治理中的风险防控,促进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有序疏解中心城区一般性制造业、区域性物流基地、专业市场等功能和设施,以及过度集中的医疗和高等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合理降低开发强度和人口密度。增强全球资源配置、科技创新策源、高端产业引领功能,率先形成以现代服务业为主体、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产业结构,提升综合能级与国际竞争力。坚持产城融合,完善郊区新城功能,实现多中心、组团式发展。完善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鼓励取消年度落户名额限制。


  为促进新增建设用地与常住人口相协调,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等5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实行差别化的用地标准、实施规划统筹管控、改进用地计划安排、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等措施,建立人地挂钩机制,将进城落户人口数量作为配置土地资源的重要因素。各地区积极落实上述文件要求,基本建立起了“人地挂钩”机制,为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提供了用地保障。


  与此同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我部正在牵头编制《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将报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印发。《纲要》中也充分认识到代表提出的城市建设用地增长快于人口增长是世界性普遍、尊重人口向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流动的基本规律以及放宽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条件等情况,将基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结果,在稳定生态安全、粮食安全等空间的前提下,针对我国城镇体系、开发格局、乡村振兴、资源利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未来面临的风险挑战,构建城镇职能体系、空间结构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更加匹配,多中心网络化开放式集约型的国土开发格局。


(三)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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