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几点认识

2023-08-15

  1、稳评责任主体确定的问题


  评估责任单位即评估责任主体,是指重大政策制定部门、重大工程项目实施部门、重大事项的执行部门。评估责任主体一般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原则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另外,2022年9月27日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两部门联合组织召开“江苏省土地征收工作会议”,其会议纪要指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应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实施。评估结果须由县级以上政法委备案。


  纵观稳评的历史沿革,稳评主体逐渐进行了更加清晰明确的分工、分责,稳评主体由此划分为决策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这也是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主要的参与对象,从拟征收土地公告的发布主体可以看出,区县人民政府一般作为拟征收土地的决策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全面组织、统筹协调,承担稳评责任,并被确认为稳评责任主体。第三方稳评机构(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调查评估工作。那么责任主体的确定在现实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是属地政府很难主动承担主体责任,依然需要更加明确的确定程序。二是行业惯例一般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依然存在跨区域重大工程项目或线性工程,需要上一层级人民政府统筹(牵头)确定责任主体的问题;三是核准、备案类型项目背后的建设单位,特别是一些局办、企业公司在推动乡镇街道承担稳评责任主体时依然艰难,沟通困难重重。四是工程类稳评,特别是“邻避”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有能力承担稳评主体责任等问题值得商榷。


  2、关于评估结果判定的问题


  社会稳定风险风险评估结果一般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种结论。根据中办发〔2021〕11号文件规定,稳评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做出实施的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做出实施的决策,但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即,高风险不予实施、中风险暂缓实施、低风险可以实施。


  根据《第三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对照高中风险判断条件的直接定性指标以及风险等级确定量化指标评价体系。那么,评估结果是风险化解后的评估结论还是风险识别时的评估结论呢?目前,尚无统一定论。笔者认为,稳评结论是项目决策的前置条件,但也应是过程中的控制、响应,在这过程中,需决策主体、责任主体和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在识别风险的基础上,积极采取防控化解措施,应当体现及时性,动态性。风险来自全过程,变换莫测,具有可变化性和过程性。决策处于前期起始阶段,而实施决策前需要低风险特征且有风险化解措施。那么,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业惯例中,一般评估结论为(1)识别了风险时的评估结论;(2)分别提出风险化解措施前后的评估结论;(3)仅评估风险化解后的评估结论。


  现实评估业务中,决策意思表达就是要启动项目,要降低风险,评估结论就是要符合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要求。因此,稳评结论只能表达为条件下的低风险,即在严格落实风险化解措施,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并做好维稳和应急响应工作的前提下,符合低风险特征,建议实施。


  3、关于定性定量分析的问题


  近年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科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它以“应急管理学”“社会治理学”“人文学”“心理学”“概率学”等为基础的综合应用学科,很显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非自然学科,基本上都是以“人”为中心,研究解决人背后的经济、社会问题。因此,稳评是“以问题解决为导向”评估框架的关键特征。


  (1)定性为主与定量为辅。一方面,项目稳评主要针对拟建项目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采用风险分析和管理的技术方法,调查和识别风险来源,分析评价风险大小,采取风险应对措施,以期实现规避和化解因项目建设所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事件。另一方面,项目稳评需要反映多元利益主体的各种利益诉求。各利益相关主体所面临的社会环境条件不同,且受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人文状况等诸多因素影响。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条件下,完全依赖某个简单的定量指标准确衡量拟建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水平亦不可取。稳评应主要采用定性分析方法,定量指标仅用于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过程中的分析佐证,不能用于对项目最终结果进行判断的评价指标。


  (2)以问题解决为导向。一是在风险调查和识别上,以“发现问题”为主线,重视基层公众参与和利益相关者分析,通过结构分析方法,全面确定特定项目的风险因素,突出行业、地域和项目特点;在此基础上,采用系统集成的分析方法,进行归纳整理,筛选确定影响拟建项目社会稳定的主要风险。二是在风险分析和评价上,以“分析问题”为主线,遵循风险概率-影响矩阵原理,由专家根据预先定义的风险变量尺度或标准,对自身熟悉的专业领域进行定性或定量判断,从而分析项目各种涉稳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三是在风险应对上,以“解决问题”为主线,坚持区别对待的应对原则,对于不可接受的关键风险,提出循序渐进的风险化解方案,提出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化解及管控行动计划,提出风险应急预案。


  (3)以所有风险为“低风险且可控”作为“可行”的判别准则。开展项目稳评的目的,是要通过对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应对措施的研究,使得所有的项目涉稳风险均降低到处于“低风险且可控”状态。“低风险”是指当地政府和项目单位可接受的最大程度风险,可从风险因素导致风险形成和发生后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为化解风险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来反映。“可控”是指当社会稳定风险实际发生时,通过实施维稳应急预案能够将风险影响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这就是评价标准。对于不属于“低风险”的项目风险,应通过实施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降低风险。如果还有不可接受的剩余风险,或者要使剩余风险变得可以接受而实施其风险应对措施所付出的成本不可接受,即不满足所有风险均“处于低风险状态且可控”的判断标准,则从规避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角度判断项目不可行。


  4、关于利益相关者界定问题


  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与决策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对决策的颁布或实施具有明确的意见建议或者利益诉求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和群体。分为直接利益相关者和间接利益相关者,直接利益相关者是指决策的制定者、执行者和决策实施后经济社会利益会直接受到影响的个人和群体;间接利益相关者是指决策的制定和实施导致经济社会利益可能会间接影响到影响的个人和群体。根据《苏州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报告表》利益相关者是指与本决策有利益关系的各类群体的名单、数量、范围、知晓度及参与等情况;利益相关者诉求包括利益相关者要求、期望及反馈意见等。


  面对现代化治理体系日趋复杂的公共政策问题,稳评也亟需探索一种能够满足多元主体参与、沟通与协商进而达成政策共识的利益相关者参与模式。自1963年美国斯坦福大学研究中心(SRI)首次提出“利益相关者”概念以来,利益相关者理论迅速成为公司治理领域的一个重要理论,并成为众多社会学科的分析工具,其在理论研究和实证检验方面成效卓著,甚至在社会科学的广泛研究领域得到了不加界定的运用。其中,利益相关者理论在政策评估领域也得到了广泛运用:瑞典学者Evert Vedung最先将利益相关者理论引入政策评估领域,并正式提出政策评估的利益相关者参与模式;Cousins等学者描述了一种基于传统利益相关者模式的参与式评估方法,倡导政策制定者、目标群体、评估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开展评估;House等学者提出了一种包含民主参与、有效对话以及识别利益相关者的协商式政策评估模式。


  因此,利益相关者的识别、分析与调查是稳评工作极为重要的环节,更是稳评结论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的深入分析,风险化解、应急响应和稳评结论无从谈起。正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同时,现实中间接利益相关者也是举足轻重的,他们与直接利益相关之间关系是潜移默化的,甚至可以向直接利益相关者转换。例如,①城市道路改扩建,拟征收临街第一排房屋。临街的第二排住房会因为第一排房屋的征收搬迁,直接变成临街房屋,即成为直接利益相关者。②新建铁路的规划红线经过一个村庄,建设红线范围内的农户作为被征收人,为直接利益相关者,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临近范围内,甚至这个村庄可能面临整体搬迁,本列入间接利益相关者可能会成为直接利益相关者。


  5、关于稳评实施阶段的问题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针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法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厉害关系人的意见。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做好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发布拟征地公告


  (2)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


  (7)征地补偿登记


  (8)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9)依法确定被征地农民名单


  (10)落实征地补偿预存款制度


  也可以看出,根据时间逻辑顺序,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后,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同时为加快项目推进,即可衔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稳评结论和备案情况作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前置条件。但是征地亦或是拆迁,矛盾集中于中后期阶段,也就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征地涉及房屋搬迁补偿评估、签到协议阶段等,因此前期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之日,矛盾没有完全激发或表现出来,稳评识别是否完全和准确,有待进一步考证。因此,以前期的事项来预判中后期的风险是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之规定,有待进一步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