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
https://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19469
山东省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2014年5月17日 )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4/6/24/art_2259_24043.html
河北省
《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冀发改投资〔2021〕1号)
http://new.tzxm.gov.cn/zckd/gfxwj/202101/t20210129_1266235.shtml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2〕32号)
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gggs/tz/gbc/10693151537288343552.html
第五条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属地管理,提出征地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同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自行实施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湖北省
——武汉市
《武汉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https://www.gcs66.com/document_detail/64143.html
福建省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3〕826号)
http://fgw.fujian.gov.cn/zfxxgkzl/zfxxgkml/yzdgkdqtxx/201309/t20130930_848989.htm
北京市
《北京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京国资党发〔2011〕13号)
http://www.chinawp.org.cn/newsitem/16321
重庆市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文审〔2012〕36号)
https://fzggw.cq.gov.cn/zwxx/tzgg/202002/t20200212_5169468.html
第二条 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市政府审批(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一)占用耕地面积超过35公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100户以上或移民安置人口超过500人;
(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应当单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在项目审批前发生过大规模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
(五)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河南省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豫市监办〔2020〕7号)
https://scjg.henan.gov.cn/2020/01-17/1282188.html
第七条 主要评估以下重大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一)涉及相对人重大利益的抽象行政指导项目或涉及相对人人数较多的重大具体行政指导项目;
(二)涉及相对人重大利益的有关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及流程的重大决定;
(三)涉及相对人切身利益、有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有关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方面的重大改革或重大执法办案活动;
(四)涉及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舆情处置、政策贯彻调整等;
(五)涉及机构和人事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机构改革、组织人事工作、劳动工资待遇等;
(六)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
云南省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云发改投资〔2013〕1545号)
https://www.xsbn.gov.cn/xsbnzfgw/12576.news.detail.dhtml?news_id=328686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http://www.govpx.cn/govpx/vip_doc/6345496.html
安徽省
《安徽省司法行政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试行)》(皖司通〔2013〕87号)
http://www.govpx.cn/govpx/vip_doc/6345515.html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系统关于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新发改投资〔2012〕990号)
http://www.intpec.com/zhengcefagui/233.html
浙江省
《浙江省发改委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浙发改法规〔2013〕1173号)
https://fzggw.zj.gov.cn/art/2022/1/11/art_1229123351_2389156.html
《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9〕53号)
https://fzggw.zj.gov.cn/art/2022/1/11/art_1229602268_2389161.html
江西省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2013年8月19日)
http://www.govpx.cn/govpx/wap_doc/6345554.html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桂发改投资〔2013〕833号)
http://www.intpec.com/zhengcefagui/240.html
甘肃省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2014年3月13日)
http://www.govpx.cn/govpx/wap_doc/6345575.html
山西省
《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意见》(晋发改办室发〔2010〕47号)
http://www.govpx.cn/govpx/vip_doc/6345580.html
三、评估范围
(一)重大社会决策具体包括:
1、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规划,城镇化发展战略,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规划,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关系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管理重大战略及规划;
2、重要价格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重大政策,宏观经济调控重大政策,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等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民生方面的重大政策;
3、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方案等重大改革内容;
4、其他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社会决策。
(二)重大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1、列入国家、省重点工程,且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工程、基础设施类重大项目;
2、民生及社会事业领域涉及到诸多利益群体或较大群体利益的重大项目建设;
3、其他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工程项目。
陕西省
《陕西省关于加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陕发改项目〔2012〕1749号)
https://gg.swjtu.edu.cn/risk/news5.html
吉林省
吉林省农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http://www.chinawp.org.cn/newsitem/38922
贵州省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黔人社厅通[2013]438号)
http://www.chinawp.org.cn/newsitem/38921
广东省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2020年3月25日)
四川省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http://jtt.sc.gov.cn/jtt/c101522/2022/4/20/7133e6b26a9f452fb0969958ded4ae4c.shtml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实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定(试行)》
https://www.yinchuan.gov.cn/xxgk/qtbmgkml/swbgt/swbwj_8747/201608/t20160803_166749.html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主要指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制定和以征地拆迁补偿为主的重大项目实施。主要包括:
(一)重大政策中涉及本地区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政策调整或重大改革措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等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二)涉及100亩或50户左右以及户数不多、面积不大,但比较敏感地区的征地、拆迁的项目。
第三条 重大决策实施前,要按照科学民主、合法合理、权责统一、注重效益以及“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海南省
《海南省——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海府办〔2013〕18号)
http://www.chinawp.org.cn/newsitem/38925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内稳发〔2016〕1号)
青海省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黄河玛尔挡水电站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通知 (青发改能源〔2015〕8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