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过渡期村庄规划内永久基本农田等一批问答

2022-08-22

  1、生态红线保护区农民建房问题


  咨询:生态红线管理办法正面清单中指出要保障原住居民的基本生产生活活动却没有说可以拆旧建新,那么在生态红线区内能否拆旧建新呢?如果不能,国家是否会建立原住居民有偿退出机制?


  回复:您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允许“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下一步,我部将结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制定工作继续细化完善相关机制。(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




  2.广东省生态保护红线是否还允许举证调整


  咨询:您好,据悉广东省正在结合“三区三线”划定工作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评估调整,如有充分举证,请问生态保护红线是否还允许调整,调整程序和路径如何?


  回复:尊敬的网友,您好!按照国家部署安排,我省结合“三区三线”划定工作对生态保护红线优化,仅对符合规则的国家重大项目和连片稳定耕地进行了微调,8月8日全省“三区三线”划定数据成果已按时报国家审查,目前已封库,无法再调整。如您有具体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问题,可进一步咨询我厅国土空间规划处(联系电话:020-38803879)。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来源:http://nr.gd.gov.cn/hdjlpt/detail?pid=2359342&via=pc




  3.设施农业用地备案问题


  咨询: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中要求: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我市尚未制定耕地进出平衡方案。目前该养殖场项目地块经当地国土局查询,二调图内地块为一般耕地及果园,三调图内该项目地块均为果园。在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时项目能否按三调图整场备案并上图入库?若是需兼顾二调图只能备案果园部分,那么余下耕地部分何时可以备案?


  回复:你好!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印发后,我厅明确要求各地要准确把握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变化,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要求。新增设施农业用地符合用地条件的由用地所属村集体或实施主体按照166号文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目前,国家以“三调”成果为基础的地类认定仅用于建设用地报批,其他政策无变化。详情请咨询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感谢您对我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来源:http://nr.gd.gov.cn/hdjlpt/detail?pid=2332666&via=pc




  4.关于过渡期村庄规划内永久基本农田的问题


  咨询:你好,目前国土空间规划正在编制中,村庄规划处于过渡期阶段,省里对永久基本农田在三调内显示有非耕地的情况,是如何的处理方法?是否需要调出和补划?谢谢


  回复:尊敬的网友,您好!国家目前正在统筹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三区三线”划定工作,在“三区三线”统筹划定试点工作中明确新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为稳定耕地。在“三区三线”统筹划试点工作中,我省各市县基于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的稳定耕地初步划定了新的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作为国家下达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任务的依据。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关注!(2022-04-2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来源:http://nr.gd.gov.cn/hdjlpt/detail?pid=2250662&via=pc




  5.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拟采用点状供地的土地,需要征收的,是否需要编制成片开发方案


  咨询:你好,近期我单位协助办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拟采用点状供地的土地报批,需要征收土地,是否需要编制成片开发方案.


  回复:尊敬的网友,您好!实施土地征收应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除(一)至(四)款情形可实施征地外,其余仅成片开发用地可实施征地。根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符合要求的成片开发用地应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要求应符合《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2022-02-28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来源:http://nr.gd.gov.cn/hdjlpt/detail?pid=2185234&via=pc




  6.生态保护红线用地类型变化


  咨询:某水库属于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是当地的备用水源,咸潮发生时水库库容已不能满足当地群众生活用水需求,需进行扩容工程。扩容是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的,属于生态保护红线的类型发生变化,生态保护红线未减少面积,那么是否属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如果不属于,有没有相关管理文件来支持该项工程;如果属于,需要按哪些政策文件进行申报。


  回复:尊敬的网友,您好!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已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并报国务院待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在国家出台正式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之前,可以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与支持。(2022-02-1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来源:http://nr.gd.gov.cn/hdjlpt/detail?pid=2171674&via=pc




  7.住宅用地使用


  咨询:请问住宅用地可以用作经营性用地,进行石材工艺品,石材板材等石材销售活动吗?有没有相关的政策或者管理条例提供解读


  回复:尊敬的网友,您好!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因此,住宅用地不得用作经营性用地。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支持!(2021-11-22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来源:http://nr.gd.gov.cn/hdjlpt/detail?pid=1098196&via=pc




  8.规划专业职称评审工作


  咨询:领导好,2019年机构改革后规划职能已由住建系统划转至自然资源系统,但贵厅最新的自然资源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通知,仍未将规划专业纳入;而住建系统的职称评审将规划专业纳入建筑类,与最新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际工作不大吻合,希望尽快将规划专业纳入自然资源工程技术内,或明确在自然资源系统工作的规划专业专业技术人员,应向哪个系统评何种职称,多谢!


  回复:尊敬的网友,您好!1.机构改革后已与省人社厅沟通工程系列规划专业职称评审职能划转工作。2.2021年5月份已完成规划专业专家库评审专家的征集报备工作。3.已拟定自然资源规划专业职称评审工作计划,抓紧办理中。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与支持!(2021-11-16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来源:http://nr.gd.gov.cn/hdjlpt/detail?pid=1095751&via=pc




  9.农用地如何转建设用地?


  咨询:您好,在村庄里,自家祖宅旁边有一块地,现在是种植槟榔树已经有20年了,在一张蓝图查询这块地规划成农用地,现在想报建新盖房子,如何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谢谢


  回复:您的问题已受理。槟榔树属于林地的范畴,林地也是农用地中的一类。规划中的非建设用地是不能用来建房的,但是村庄有一种情况是可以建房的,请您到镇人民政府或者当地资规部门确认用地是否纳入了所在村的村庄规划。如果在村庄规划中是建设用地,就可以申请建房,如果在村庄规划里也不是建设用地就不能建房。同时,在村庄规划中如果是建设用地,还需查询是否属于规划林地、什么等级的林地,如果不是公益林,而是规划的三、四林地,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林地占用和农用地转用手续,就可以申请土地建房了。如果不是规划的林地,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即可。(2021-10-22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来源:http://lr.hainan.gov.cn/hdjl_360/zxwd/zxwd_xl.html?id=2810948&siteId=6




  10.咨询相关文件中可调整地类的解释


  咨询: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三调”成果启用后耕地占补平衡有关事项的通知》,1、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涉及可调整地类的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2、2020年1月1日后立项的补充耕地项目可将可调整地类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根据“三调”数据成果,没有可调整地类的说法,故咨询本通知所明确的可调整地类是三调数据成果中的指哪些地类?是否是指二调的可调整地类对应的三调非耕地农用地地类?


  回复: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支持。您所提问的问题涉及地类认定问题,根据三调技术规程要求,三调只继承二调的可调整地类,不再新认定可调整地类;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目前三调成果中涉及可调整地类的有:可调整果园(0201K)、可调整茶园(0202K)、可调整橡胶园(0203K)、可调整其他园地(0204K)、可调整乔木林地(0301K)、可调整竹林地(0302K)、可调整其他林地(0307K)、可调整人工牧草地(0403K)。“三调”可调整地类是“二调”可调整地类的部分延续,三调中没有新增可调整地类。(2022年08月05日广西自然资源厅)


  来源:https://dnr.gxzf.gov.cn/advice/view?id=8098




  11.农民建房用地指标(农转用指标、耕地占补指标)政策咨询


  咨询:你好,我是南宁市XXXX村村民,家里有个兄弟想申请建房,经当地核查,拟占用一般耕地100平方米(旱地,非基本农田),但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说不能占用耕地建房,因为邕宁区没有耕地占补指标。我有疑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6号)第三点“全额保障计划指标。自治区单列各设区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且不低于设区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行先用后报、先使用后核销,年底实报实销。当年单列指标不足的,由自治区汇总后报自然资源部追加或预支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予以全部保障”。按照上述文件,自治区不是保障农民建房指标吗?为什么当地工作人员说邕宁区没有指标呢?文件也没说要求当地安排指标啊?


  回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21〕7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合理用地的需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足额保障;对确需占用耕地的,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您咨询事项提及的缺少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按规定应当由邕宁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022年06月07日广西自然资源厅)


  来源:https://dnr.gxzf.gov.cn/advice/view?id=8037




  12.农村一房两户宅基地不动产登记问题


  咨询:大概是2001年的时候我父母与我堂哥拆除老房子在原地上共同出资建了一层楼房,楼房分东西两边,共用一个大门,厅堂,天井,东面是我堂哥的,西面是我父母的。今年初村里对房子进行不动产登记,村委在用数据收集的时候我们有提出在"房本"登记我父亲和我堂哥的名字,但村委回复说只能登记一个人的名字。最后的结果是"房本"上只登记了我堂哥的名字。这样的登记让我们觉得很有可能为以后埋下一个隐患,子孙后代出现争议怎么办?有没相关的政策避免日后争议?这种事情在我们村里还不止我们一家,还挺普遍,村里好几户都是这样的。


  回复:来信人您好!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了核查,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所反映“农村一房两户宅基地不动产登记问题”的情况,该房屋坐落于横州市镇龙乡那州社区上良村,您父母的户口因工作原因,早已迁出那州社区上良村。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您父母的户口已迁出不符合申请条件,依法不予确权登记。


  感谢您对我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注和支持!(2022年04月29日广西自然资源厅)


  来源:https://dnr.gxzf.gov.cn/advice/view?id=7990




  13.一户多宅当前是如何处理,首次确权登记时城镇户口子女的名字能不能和农村户口父母的一起登记


  咨询:一户多宅当前是如何处理?首次确权登记时,城镇户口子女的名字能不能和农村户口父母的一起登记?若不能登记农村户口父母能否转移农村房屋使用权给城镇子女?


  回复:来信人您好!经与您电话沟通,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一户多宅”的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针对“一户多宅”的问题,可以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的规定办理确权登记。


  二、关于城镇户口子女能否在宅基地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该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在进城落户前,在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下,履行用地批准手续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确权登记;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通过依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依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占用的宅基地,可按规定予以登记,并在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


  感谢您对我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注和支持。(2022年03月09日广西自然资源厅)


  来源:https://dnr.gxzf.gov.cn/advice/view?id=7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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