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19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将我局决定取消的19项证明事项(见附件1、2)予以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8月19日
附件1 | ||||
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1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7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五条 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从事主要林木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
2 | 木材经营加工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 | 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 |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8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五条 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营业执照、木材经营加工资格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该项证明。 |
3 |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 申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 |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第五条第一款 修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四)相关主体的意见材料。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 如有需要,由审批部门征求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
4 | 借展双方具有大熊猫物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 | 申请借展大熊猫 |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28号,国家林业局令第38号修改,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七条 申请借展大熊猫,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三)借展双方具有大熊猫物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
5 |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 | 办理大熊猫离开借出方、借入方的运输证件 |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28号,国家林业局令第38号修改,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八条 申请借展大熊猫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三)国家林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借出、借入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借展开始前和结束后依据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核发大熊猫离开借出方、借入方的运输证件。 | 不再办理运输证件,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运输大熊猫。 |
6 | 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同意引进的批准文件 | 申请核发物种证明且进口的活体野生动物属于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的 |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海关总署令第34号)第二十四条 申请核发物种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七)进口的活体野生动物属于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交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同意引进的批准文件。 | 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
7 | 加盖申请人印章并经海关签注的物种证明复印件或者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 申请核发物种证明 |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海关总署令第34号)第二十四条 申请核发物种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八)进口后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并经海关签注的物种证明复印件或者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 已通过海关联网实现信息核查。 |
8 |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且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八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 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
9 | 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 申请林木品种审定且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属转基因品种; |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8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修订)第十条第二款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属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 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
10 | 品种权证书 |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经获得植物新品种权 |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8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经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项材料,但应当提交品种权证书材料。 | 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
11 | 引种林木良种的审定公告及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省级审定又申请国家级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审定; |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8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省级审定又申请国家级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审定的,还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引种者应当向引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引种备案材料:(二)引种林木良种的审定公告及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 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
12 |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 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 |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6号)第四条 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 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
13 |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 申请设立、撤销、合并、改变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或者变更国家级森林公园隶属关系 |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6号)第四条 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 如有需要,由审批部门征求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
附件2 | ||||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1 | 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证明 |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 | 《国家林业局关于河道林木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59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是,采伐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营造和管理的护堤护岸林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征得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办理采伐许可手续。 | 不再提交。 |
2 | 申请临时占用林地的补偿协议或证明 | 申请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
阅读:53074 阅读:18079 阅读:12725 阅读:12051 阅读:11453 阅读:11293 阅读:10913 阅读:1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