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2022-09-28

2022年9月15日,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加强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国土空间,有效保护资源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嵊州市实际,制定《嵊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国土空间,有效保护资源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嵊州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治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和布局,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三)除依法移交市综合执法局的职能外,其它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各乡镇(街道,以下统称属地政府)设立自然资源所,具体负责指定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街道办事处配合自然资源局和综合执法局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四)为加强我市规划工作,设立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划委),负责全市规划审议。市规划委下设市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简称市规审委),市规划委授权市规审委负责具体建设项目审查。

市规划委主要职责:

1.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管理体制、机制及重要政策;

2.审议市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方案;

3.审议重点区块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

4.审议重大项目设计方案;

5.审议市规审委提请审议的其他事项。


市规审委主要职责:

1.审查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任务和规划编制直接委托事项;审查各类国土空间规划草案及其重大调整、变更;审查控规图则调整;

2.审查商住出让土地项目(指在公开出让的非工业用地上的建设项目,下同)的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

3.审查用地面积超过 10000 平方米或建筑面积超过 15000 平方米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选址和方案;

4.审查土地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

5.审查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度假区核心区、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和方案;

6.审查临时或永久改变房屋用途项目;

7.审查主城区大中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重要的大型城市雕塑,给水原水管、城市排水主干管、燃气干管,35KV 及以上等级高压走廊和跨市域的通讯光缆等工程设计方案;

8.审查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道路、桥梁设计方案和对外交通道路设计方案;

9.审查高铁、高速、国道、省道、城市环线等道路和主要河道(新昌江、曹娥江、澄潭江、长乐江、黄泽江等)两侧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市区嵊州大道(剡兴路)、官河路(官河南路)、北直街、东南路、浦南大道等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设计方案;

10.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的其他项目。


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审批要求


(一)一般规定

1.本市建立全域管控、分级分类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体系,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在上层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2.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由市自然资源局制定,报市规审委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未列入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清单的不得擅自编制。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由组织编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市规审委审查同意后,委托或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3.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国土空间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国土空间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报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组织编制单位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应附具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公示收集意见采纳情况。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及时通过固定场所或者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各乡镇和职能部门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在获得批复后一个月内,应将规划成果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规划成果文本采用A3竖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规划数字化成果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入库标准。

4.国土空间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情形确需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经市政府同意,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修改:

(1)上层级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的;

(2)经定期评估监测确需修改的;

(3)市政府认为应当修改的。

市自然资源局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对控规中的部分图则以图则调整的形式进行局部调整,但不得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5.控规图则调整由属地政府或管委会提出申请,详细说明需要调整的理由和依据,实施调整必要性论证,经专家论证同意,报自然资源局同意后开展图则调整方案编制;图则调整涉及不符合用地兼容性要求、较大幅度提高原规划控制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超过20%的)、取消主次干道等内容时,应根据调整内容同步开展社会风险、交通影响或环境影响评估;图则调整方案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专家评审,市自然资源局报市规审委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复实施。市政府批复同意后15日内,属地政府或管委会应将控规图则调整成果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市自然资源局准予备案后应及时予以公布。

6.控规编制后一年内不得调整图则。同一控规单元内的图则每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因公共建设需要等特殊情况,确需再次调整的应事先经市政府批复同意。

7.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鼓励城市设计与总体规划、控规同步编制,村庄设计与村庄规划同步编制。


(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

1.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

(1)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绍兴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绍兴市人民政府审批;

(3)相邻多个乡镇可以联合由市人民政府编制片区(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本条第二款进行报批。

2.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生效前,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详细规划要求

1.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和管控要求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

详细规划包含控规和村庄规划。

2.控规根据生态、农业、城镇空间不同特征,依总体规划确定的控规单元分类编制。同一控规单元不得分割编制,鼓励多个控规单元共同编制。

城市开发边界内的控规,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镇开发边界内的控规由属地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控规编制方案经市规划委审议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按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类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对总体规划确定的搬迁撤并村原则上不编制村庄规划,其它村以一个或者相邻几个行政村为单位,由属地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启用“嵊州市人民政府村庄规划审批专用章”,由市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局审批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提交村民委员会审议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编制村庄规划,这些村庄范围内的建设依据控规或总平面布置图(此类总平面布置图参照村庄规划总平面图要求编制)实施规划许可。城镇开发边界内非城镇集中建设区和跨城镇开发边界的村庄确需编制村庄规划的,应经市自然资源局同意后进行编制。

4.村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庄规划可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1)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村庄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5.村庄规划在不突破原规划约束性指标、村庄建设用地边界,不占用道路和公用设施用地,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属地政府可根据村庄建设需要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局部调整内容在每年的12月份汇总向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四)专项规划要求

1.相关专项规划是在特定区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

相关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相关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其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2.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

(1)交通、水利、工业、农业、旅游、能源、信息、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教育、体育、医疗、文化、养老、殡葬等)、军事设施、地下空间、人民防空、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物保护、防灾减灾、通信等特定领域专项规划,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出具专项规划核对意见书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自然资源保护、矿产、湿地领域专项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2)相关专项规划清单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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